《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
  • 發布時間:2018/12/11
  • 最後修改時間: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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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今(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