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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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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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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什麼是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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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即是要派企業對派遣公司提出人力需求,派遣公司會依要派企業所需之人力條件來做人才招募, 並篩選適合之求職者後,派遣至要派企業上班。換句話說,您向派遣公司應徵工作,派遣公司派您去 上班,上班地點在其他公司也就是所謂的「要派企業」,而您的薪資、勞健保等是由派遣公司支付與 處理,這就是派遣!派遣員工與一般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障,而派遣員工的雇主是派遣公司而非要派 企業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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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加入派遣工作對求職者來說有什麼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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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接觸到不同文化的企業體 2.可學習到不同職務別的工作特性 3.可學習到不同領導人的領導方式與處世風格 4.良好人脈建立 5.有專業人力資源顧問可主動提供並協助您就業機會 6.可彈性安排出國旅遊時間 7.建立第二、三專長的機會 8.有機會進入招募篩選嚴格的大企業體 除此之外,一般來說透過派遣是比較容易找工作,不過也是要視目前是否有適合您的派遣工作機會。 對於還在摸索自己方向的求職者,派遣也是很好的學習成長試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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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派遣工作的福利是不是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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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單位與派遣機構簽訂之合約條款與提供之條件會有個別差異,因此福利也會有所不同;此外,雖 然同樣的要派單位(公司),也會因為職務不同或派駐地點不同而有差異。建議求職者可於面試時詢問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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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派遣工作的福利制度是隨著派遺公司還是要派企業的不同而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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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制度一般來說主要取決於要派企業(您被派去上班的地方),同樣的工作職位派到不同的要派企 業時,得到的福利照顧多少會有不同。另外,不同的派遣公司所規劃的福利也會有些許差異,建議您 不妨在與派遣公司面試時,先問清楚以確保您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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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派遣工作是否在派遣合約期滿就終止了,得等到有其他工作機會才能再工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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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作是以契約約定的時間為主,在契約到期時,有些公司會再續約,有些公司會將表現良好的派 遣員工轉為正職員工,有些約滿工作就終止了,這些情況都有,視不同的工作而定。當然,約滿後, 如果有適合的其他派遣工作,派遣顧問也會積極的為您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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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派遣工作的福利制度與正職工作的一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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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員工與正職人員一樣享有勞基法的保障,每家企業對於派遣員工提供的福利也不相同,如果您想 要從事派遣工作,建議您在面試的時候,主動詢問福利制度,並評估是否合乎您的期望,再決定是否 接受該派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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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從事派遣工作是否要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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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作不論期間長短,派遣員工都需要跟派遣公司簽訂工作合約。這不僅是雙方對工作承諾的重視 ,也是對派遣員工的一種保障(如果有派遣公司告訴您不需簽約,那才是有問題的)。跟派遣公司簽訂 工作合約後,您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勞雇關係才算正式成立,而派遣公司也須遵循勞基法的規定給予派遣 員工合法的保障與福利。當然簽約前要注意條文中是否有不合理的要求,或是違法的部分,並詳細詢問 派遣公司。如果覺得怪怪的,可以先向勞工局的縣市單位詢問清楚,以免權益受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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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派遣工作與約聘工作有什麼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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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令上對工作只有分成二種:(1)定期性契約工作與(2)不定期性契約工作。派遣工作以及約聘工 作都屬於定期性契約工作,也就是屬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性質。「派遣工作」其 雇主一定是派遣公司,而您的勞健保與薪資給付等均會由「派遣公司」負責,派遣公司也依法需提供 派遣員工合法的保障。約聘工作較沒有明顯的界定,有些企業也會將派遣工作稱為約聘,有些專案外 包也稱為約聘工作,如果是專案外包的約聘模式,則不一定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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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勞退新制實施後,派遣公司是否同樣必須對派遣的人員提撥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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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自民國94年7月份開始實施之勞退新制之後,派遣公司一樣需為派遣員工提撥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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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相關問題 |
是否可以同時做二份派遣工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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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員在同時間做兩份工作是允許的,只要您工作時間上可以調配好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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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規則 |
性騷擾防治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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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公司為維護員工兩性工作平等權益,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對性騷擾事件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係指:
一、本公司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圖畫、影片、音樂或其他方式,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
二、單位主管或主管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從業人員彼此間以明示或暗示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工作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條認定標準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三 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同仁或與服務對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時,本公司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法律協助。
第 四 條:申訴管道
一、受理對象: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管理部。
二、信箱:掛號寄至台北市松江路156-2號四樓管理部主管收。
三、電子信箱:SOS@tecnos.com.tw
四、專線電話:(02)2561-2571 分機21
第 五 條:申訴受理
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訴書(如附件一)向本公司提出申訴。如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始得受理。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姓名、員工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單位、職稱、住居地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地點、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地址、聯絡電話。
(五)本人、代理人簽章。
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三、若受害人為本公司之派遣員工,性騷擾之行為人為客戶公司之員工時,本公司得代受害人向客戶公司提出申訴;並由本公司指派相關單位主管參與客戶公司之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 六 條:申訴評議委員會
一、單位主管接獲申訴事件後,最遲應於次一工作日內將申訴書送管理部,管理部應於收件後五個工作日內確認受理並成立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述明理由後通知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由管理部呈總經理核備。
二、申評會應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即會議主席),由管理部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熟悉勞工事務之勞方代表與資方代表中指派人選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三、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為免對案件有偏頗之虞者,應予迴避成為申評會委員。
第 七 條:調查評議
一、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申評會成立後,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指派三人(含)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與被申訴者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如附件二),提申評會評議。
(三)申評會收到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書後,應以密件送發各委員,並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會議前應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四)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五)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七)當事人接獲申評會申訴決定書,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十日內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1、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2、依本辦法規定,應迴避之委員仍參與決定者。
3、證人、評議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評議為虛偽陳述
,或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4、就足以影響原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發現其他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
5、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申覆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原為申訴決定之申評會為之。申評會認為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決議;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申覆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辦理。
二、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依工作規則報請懲處。
三、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四、性騷擾案件如經申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或已進入司法程序,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第 八 條:懲戒處分
一、本公司員工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申評會應視情節輕重,參照工作規則相關懲處規定,對其作成警告、申誡、記過、大過、免職或調職等處分之建議後,呈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定。
二、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申評會亦應對申訴人作適當之懲處建議後,呈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定。
三、如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九 條:除第八條懲處規定外,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作證為由,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第 十 條:受害人如有輔導、醫療等需求者,申評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一條:申訴案件確認屬實並經裁決議處後,相關調查資料及申訴書、申訴決定書,應由管理部負責保管存查,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二條: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因調查過程所需必要開支,得依本公司相關辦法辦理;非本公司員工兼任委員出席會議時,得由申評會代為申請支付出席費。本條規定所需經費,得由申評會就案件申訴決定書,簽請由被申訴人單位或由申訴人單位與被申訴人單位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同一法令另有修訂時,依修訂後之法令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呈總經理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五條: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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